(2017)苏0830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苏省淮源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惠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淮源矿业有限公司,江苏惠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凹土科技园淮源路。被执行人江苏惠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凹土科技园。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江苏省淮源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惠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