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白国民与吴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民,吴保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6民初1401号原告白国民,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委托代理人刘保峰(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保玉,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原告白国民诉被告吴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国民的委托代理人刘保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保玉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国民诉称,2014年初,我来到被告所在的基础木材经销处向被告推销木材,2014年4月8日我与被告达成木材买卖口头协议,当时我为被告装了一车木材,2014年4月10日送到被告处,该车木材每根4米长,共计484根,其中12公分53支、14公分298支、16公分133支,共计52220元,当天支运费8120元,大约一个月后我来鄄城向被告索要木材货款,被告支付24900元,下欠木材款19000元,我每年经常多次以各种理由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支付。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吴保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木材生意,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材484根,共计52220元,在支付大部分货款后,至2014年5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木料款19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欠到木料款壹万玖仟元欠现金人吴保玉2014年5月25日”,被告吴保玉还在该欠据上加盖了吴保玉木材经销处的专用章。2017年5月19日原告以被告拖欠木料款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木料款19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电话录音及书证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木料款19000元,有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国民木料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吴保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训林人民陪审员 崔忠浩人民陪审员 刘万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愉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