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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孔德金与韦俊丽、郑州润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金,韦俊丽,郑州润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163号原告:孔德金,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韦俊丽,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郑州润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城关乡张庄村。法定代表人:韦良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东莉,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德金与被告韦俊丽、郑州润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孔德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德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原告孔德金负担。审判员  许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