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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8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树军与北京如懿顺兴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北京如懿顺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883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如懿顺兴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三里河村273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刘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北京如懿顺兴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树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树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树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