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宋建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建政,宋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24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与宁阳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建政,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大宋村村民,住。被告宋建永,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大宋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建政、宋建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