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张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生,张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生,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张石磊,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刘春生与张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石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石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石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石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茂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