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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薛万明申请执行刘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万明,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871号申请执行人:薛万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瑜,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薛万明与被执行人刘瑜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支付令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