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24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巍与被告郑清勇、郑美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巍,郑清勇,郑美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2037号原告:闻喜巍,女,汉族,退休,住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军(原告闻喜巍配偶),男,汉族,退休,住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艳玲,系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清勇,男,汉族,无职业,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昊,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美琼(被告郑清勇配偶),女,汉族,无职业,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昊,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闻喜巍与被告郑清勇、郑美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闻喜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巍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巍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闻喜巍负担。审判员  郁洪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