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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孝辉、项娜与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辉,项娜,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孝辉,男,常宁市人。申请执行人项娜,女,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孝辉、项娜与被执行人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即“由被告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孝辉、项娜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7095元(已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此后的违约金从2016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18120元【含违约金17095元(计至2016年3月10日)、受理费115元、执行费1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750元】,后续违约金(即2016年3月1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因(2016)湘03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未载明实际交房之日,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情形,故无法在此次执行中一并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3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可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伟国审判员  周丽萍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