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与袁井堂、高润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袁井堂,高润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晓兰,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井堂,男,1950年2月12日生,汉族,广灵县人,现住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仙,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润虎,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大同县人,现住大同县。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井堂、高润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仁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怀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