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吉盛源家具有限公司、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吉盛源家具有限公司,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盛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沙湖路龙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608470。法定代表人:蔡运平。被执行人: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31631252K。法定代表人:马开贵。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吉盛源家具有限公司与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3×××97中的存款186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