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丽与曹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曹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173号原告:陈丽,女,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曹象,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陈丽与被告曹象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丽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英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何承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