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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某与丛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388号申请执行人丛某,女,汉族,住威海经区汪疃镇祝家英村。被执行人丁某,男,汉族,住址不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执2388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