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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执行人宋咏梅申请执行宋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咏梅,宋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宋咏梅,女,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宋义兵,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咏梅与被执行人宋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义兵于2017年09月12日同申请执行人宋咏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柏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