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7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宇豪与管康国、陈瑞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豪,管康国,陈瑞文,蒋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7328号原告:赵宇豪,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建,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烨,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康国,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瑞文,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蒋建荣,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赵宇豪与被告管康国、陈瑞文、蒋建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赵宇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宇豪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赵宇豪负担。审 判 员 罗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罗渊附:本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