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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琪、钱民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琪,钱民乐,谢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财保93号申请人:郭琪,男,2003年6月7号出生,汉族,住单县。法定代理人:单衍敏,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申请人:钱民乐,男,199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申请人:谢帅,男,199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申请人郭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钱民乐驾驶、车辆所有人为谢帅的“海全牌”电动四轮车(出厂编号:1215145)予以扣押(保全金额20000元)。为此,申请人提供了案外人陈爱华所有的单国用(2004)字第002086号国有土地一处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琪提供了事故认定书、单县海吉亚医院出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通司法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医疗费单据各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郭琪与被申请人钱民乐、谢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且被申请人车辆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申请人郭琪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非诉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将被申请人钱民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谢帅的“海全牌”电动四轮车(出厂编号:1215145)扣押于单县交警大队院内。扣押期限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二、查封担保物:土地使用者登记为陈爱华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单国用(2004)字第0020**号)一处。查封期间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2日。查封期间,不得私自转让、抵押、买卖。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郭琪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永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现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