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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强与蒲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蒲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285号之一申请人刘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2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蒲克顺,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青狮镇。申请人刘强与被执行人蒲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蒲克顺在工行四川省西充支行账号为2315************859账户中14042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勇附: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户名:西充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5000781970行号:10267425344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