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张希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张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无棣县佘家镇商贸街。法定代表人:程玉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希友,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希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986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无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挂靠在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的鲁M×××××车辆一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