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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袁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袁志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715号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2877944H。负责人:曹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州大道10号18幢2楼。负责人:马培忠。被告:袁志忠,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袁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 静书 记 员 李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