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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木嫦、岑汉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木嫦,岑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财保8号申请人:陈木嫦,女,汉族,1961年11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徐康宁,是陈木嫦女儿。担保人:谢素霞,住址广东省德庆县。被申请人:岑汉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是粤H×××××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陈木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停放在德庆县XXXXX的被申请人岑汉杰粤H×××××号小型轿车在价值60000元内予以查封(该车价值80000元)。由谢素霞提供位于德庆县XXXXX的房屋(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方发生交通事故,已造成申请人的人身伤害,至申请时申请人方医疗费用、护理费等损失约45000元,而被申请人未予支付,且申请人陈木嫦仍在治疗中。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现停放在德庆县XXXXX被申请人岑汉杰的粤H×××××号小型轿车查封(在价值60000元内);查封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二、对担保人谢素霞位于德庆县XXXXX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案件申请费620元,由陈木嫦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