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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铁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刑初4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铁民,男,1961年6月25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9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铁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振华、翟海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铁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铁民趁本村村民路某外出之际,到其家中实施盗窃,后在其卧室内盗走现金700元。案发后,杨铁民已退还路某700元。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杨铁民在其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杨铁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铁民趁本村村民路某外出之际,到其家中事实盗窃,后在其卧室内盗走现金700元。案发后,杨铁民已退还路某700元。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杨铁民在其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铁民供述;被害人路某陈述;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资证。庭审质证时,被告人杨铁民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铁民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杨铁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铁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已被羁押的8日,即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睿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