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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642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九江达亨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达亨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642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九江达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瀼溪路张畈贮木场。被执行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码头下巢湖。法定代表人:汪三龙,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赣0481执64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江号:XXXX、湓城XXXX),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证号:湓城XXXX、湓城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晓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