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642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九江达亨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达亨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642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九江达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瀼溪路张畈贮木场。被执行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码头下巢湖。法定代表人:汪三龙,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赣0481执64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江号:XXXX、湓城XXXX),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证号:湓城XXXX、湓城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晓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