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9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侯旺得与孙炳翰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2893执81号申请执行人:侯旺得,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甘肃省宁县人,住花土沟环城路加气站上100米处。被执行人:孙炳翰,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伊克盟杭锦旗人,现住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盐场暂住区126号0498号。申请执行人侯旺得与被执行人孙炳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茫崖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青289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炳翰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旺得于2017年6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通知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青289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孙炳翰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40187已按照裁定强制执行,本案于2017年10月12日结案。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