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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辖进、丁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辖进,丁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吴辖进,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丁黎辉,女,1963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吴辖进与被执行人丁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5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9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丁黎辉名下车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3519元。另本院经向银行、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可依法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锋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