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鑫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2024号原告王鑫,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金龙,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审判员 郑元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连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