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2民初9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李仲华与韩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华,韩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9026号原告:李仲华,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被告:韩健,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仲华诉被告韩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仲华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对被告韩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仲华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