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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效福与被告陕西玖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效福,陕西玖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464号原告:张效福,男,1943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玖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继安,董事长。原告张效福与被告陕西玖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效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效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