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富县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宋安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宋安长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安长,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芦花镇居民。上诉人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宋安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上诉人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小虎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