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7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7071王金华与沈建新、沈雄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华,沈建新,沈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7071号申请人王金华,男,1974年4月5日出生,43岁,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建新,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46岁,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雄英,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45岁,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王金华与沈建新、沈雄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3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金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9474.66元,执行费98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金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346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