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涿州市筑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石改扩建筹建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筑鼎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石改扩建筹建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798号原告涿州市筑鼎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义和庄乡东茨村。法定代表人王民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勇,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石改扩建筹建处。地址石家庄市武警消防总队东侧。负责人陈君朝。委托代理人李洪涛、赵鑫,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涿州市筑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石改扩建筹建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冀0681民初字第27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石改扩建筹建处名下银行存款192万元,现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石改扩建筹建处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石改扩建筹建处名下银行存款19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