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白银银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银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0行初46号起诉人白银银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号***幢(26)*幢5-17。法定代表人:马铭洁,系公司总经理。2017年9月28日,本院收到白银银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称:起诉人白银银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工商登记合法存续的广告经营发布企业。经白银市城乡规划局、白银市园林局局、白银市体育局、白银区民政局、白银区城市管理局等行政机关依法审批后,起诉人进行户外广告发布。2017年5月12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白银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对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进行清理整治规范工作的公告》,随后指令白银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将起诉人经过合法审批的广告牌全部拆除,且无补偿。此行为不仅导致起诉人全部投资化乌有,而且身负巨额贷款的债务无力偿还;导致起诉人与客户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被迫提前终止,造成合同违约等间接损失更为巨大。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白银市人民政府、白银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拆除起诉人广告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由白银市人民政府、白银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连带赔偿起诉人直接经济损失1360.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白银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规定,本案起诉人广告牌被拆除系白银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白银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白银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不属于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故起诉人向本院请求确认白银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拆除广告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符合本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白银银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晓霞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闫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