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长清与贾彬、刘羽、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清,贾彬,刘羽,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清。被执行人贾彬。被执行人刘羽。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法人尹中民。申请执行人孙长清与被执行人贾彬、刘羽、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作出(2008)双民再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彬应付申请执行人孙长清本金147,920.06元,案件受理费3,260.00元,执行费2,120.00及利息。已给付13万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孙长清自动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08)双民再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