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邦友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李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邦友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李惠珍,河南圣金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邦友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惠珍,女,汉族,1955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河南圣金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上诉人河南邦友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40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邦友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河南邦友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郑东新区,主要办事机构在金水。且本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上诉人所在地。故中原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系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辖区内,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以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