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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8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以后、黄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以后,黄代本,黄小虹,王氏梅,王宗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8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黄以后,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申请执行人黄代本,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申请执行人黄小虹,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申请执行人王氏梅,女,1939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被执行人王宗帮,男,1952年4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以后、黄代本、黄小虹、王氏梅与被执行人王宗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乐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内容,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宗帮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5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宗帮已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元,申请执行人获得司法救助金6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完毕,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乐法执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宗帮与申请执行人黄以后等4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王宗帮一次性赔偿给黄以后等4人经济损失费32000(不包含原已赔偿的15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追偿被执行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应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承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