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正树与肖海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树,肖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树,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肖海燕,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李正树与肖海燕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开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