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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正树与肖海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树,肖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树,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肖海燕,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李正树与肖海燕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开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