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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35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2年10月11日生,晋州市人,被告马某,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生,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秘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