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35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2年10月11日生,晋州市人,被告马某,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生,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秘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