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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楚华与陈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楚华,陈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531号原告:陈楚华,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文海,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楚华诉被告陈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楚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208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 卿审 判 员  尹杰婕人民陪审员  邓习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栩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