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楚华与陈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楚华,陈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531号原告:陈楚华,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文海,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楚华诉被告陈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楚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208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 卿审 判 员 尹杰婕人民陪审员 邓习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栩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