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三江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三江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庄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三江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黄益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三江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三江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三江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代理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