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海江与涿州市建军鑫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晓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江,涿州市建军鑫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晓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661号原告:朱海江,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建军鑫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军被告:全晓超,男,成年,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江诉被告涿州市建军鑫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晓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朱海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减半收取1290元,保全费109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孟巍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汭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