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男性,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鲁山县。法定代表人:巴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9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