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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4130号原告: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335号开磷宅吉花园A栋2层2号。法定代表人:廖富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珍,女,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黄帅,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怔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香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