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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刑更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国梁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更143号罪犯李国梁,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3年8月9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国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罪犯李国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娟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