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波、陈伟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波,陈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218-1号申请人徐波,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陈伟勇,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人徐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陈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陈伟勇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陈伟勇在浙江省余姚市城区邮电新村6幢301室有房产一套(不动产权号:A0711250,面积:66.09平方米),该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查明被执行人陈伟勇在浙江省余姚市余姚镇皇山桥村有房产一套(不动产权号:A0104160,面积:139.58平方米),该房产在本案处于诉讼阶段时就已被本院查封,申请人徐波考虑到被执行人陈伟勇在浙江省余姚市余姚镇皇山桥村的房产已被当地拆迁办列入拆迁计划,此笔拆迁款与被执行人陈伟勇所欠其借款金额相当,等该房产的拆迁款到位,该案即可执行完毕,故申请人徐波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陈伟勇的上述两套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申请人徐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1,8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伟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聂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子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