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俊与项显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项显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543号原告:程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壮族,南宁市飞鸿学校校长,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剑,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斌,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显东,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原告程俊诉被告项显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程俊于2017年10月12日以在起诉中遗漏部分证据和申请证人作证,需要重新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8525元,减半收取为4263元,由原告程俊负担。审 判 员 谢永能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钟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