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执7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宏盛贸易商行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宏兴金属材料购销部、陈仲好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宏盛贸易商行,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宏兴金属材料购销部,陈仲好,梁焕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7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宏盛贸易商行,住所地:江门市,经营者:梁立新,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1196701231135,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宏兴金属材料购销部,住所地:江门市。经营者:梁焕志。被执行人:陈仲好,住江门市。被执行人:梁焕志,住江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宏盛贸易商行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宏兴金属材料购销部、梁焕志、陈仲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宏兴金属材料购销部、梁焕志、陈仲好履行本院(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款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566992.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以(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焕志名下位于江门市礼乐镇敬和张围里33号房屋。我院经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以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集体划拨用地(宅基地)为由,回复本院无法进行该房屋的评估。除此之外,本院到房产、国土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4、2017年10月12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张卫哲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本件与原件核对无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嘉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