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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乐山市五通桥区鑫甘氏运输有限公司、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鑫甘氏运输有限公司,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823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旭,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亢,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鑫甘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创业街(玉津花城)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5607168590。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海英,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霞,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鑫甘氏运输有限公司、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30.00元,减半收取计1715.00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