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凤翔县凤林食品厂与凤翔县长虹果品公司、刘建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凤林食品厂,凤翔县长虹果品公司,刘建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745号原告:凤翔县凤林食品厂。住址:凤翔县横水镇横水街道。法定代表人:祁兴林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凤翔县长虹果品公司。住址:凤翔县横水镇长虹街。法定代表人:刘建文任公司经理。被告:刘建文,汉族,生于1969年3月31日,住凤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翔县凤林食品厂与被告凤翔县长虹果品公司、被告刘建文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翔县凤林食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30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原告凤翔县凤林食品厂负担。审判员 薛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