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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文军与锡林巴雅尔、达西东德布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文军,锡林巴雅尔,达西东德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文军,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林巴雅尔,男,蒙古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西东德布,男,蒙古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上诉人朱文军与被上诉人锡林巴雅尔、达西东德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文军于2017年10月12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文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文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上诉人朱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秀 英审判员 齐   山审判员 格日勒图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冀 雅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