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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卫星申请执行安阳市殷都金徽印刷厂、张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星,安阳市殷都金徽印刷厂,张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杨卫星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金徽印刷厂被执行人:张鸣峰本院在执行杨卫星申请执行安阳市殷都金徽印刷厂、张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志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