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洪申执李法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李法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洪,女性,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李法奎,男性,1959年1月26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罗洪与李法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杰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